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是2021年5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洛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历层次。2022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洛阳幼儿师范学校和洛阳平乐正骨学院筹建处整体并入、洛阳市体育运动学校主体并入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学院位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泉街299号,一期占地面积299亩,总建筑面积9万多平方米,主要包含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餐厅、体育场等基础设施。学院周边规划预留了一定量的教育用地,为学院建设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助推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建设,培养更好更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
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英文名称:Luo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And Tourism。
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法定所在住所为: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泉街299号;邮政编码为:471000。
第三条 学院是洛阳市人民政府全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秉承“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办学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专业谋发展”和坚持“开门、开放、开明”的办学理念,强化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产教融合办学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人才培养与地方社会经济同步发展,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以文化旅游、陶瓷设计与工艺、软件与大数据应用技术为主,兼有表演艺术、幼儿发展、健身指导与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省内一流、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为全省乃至全国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打造先进的产教研基地。
第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培养重点,集高等职业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紧密围绕人才市场的需求,立足洛阳副中心、面向河南、辐射周边,为企业生产和管理第一线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以大部制、书院制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院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院自主权的行使。
第十条 学院大力弘扬以人为本、厚德载物、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研究院和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政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并积极进行国际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及培训。学院办学规模为10000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逐步扩大办学规模。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四条 毕业生通过面向市场、双向选择的自主择业途径获得就业。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经劳动、人事、文旅等相关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院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是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院市管干部。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以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依法依规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三)指导和协商学院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建立院外教学、实训基地和校企合作。
(四)在学院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五)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及专业。学院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开设新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及学院教学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价标准。学院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以职业岗位规范和岗位技能需要为依据,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理论教学以普及知识、辅助实践为根本,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职业教育特点。
(四)根据学院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六)依法、依规进行校务公开。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校内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评议。
(八)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确定和审议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三重一大”工作机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七)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院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应当由学院党委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学院党委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洛阳文化旅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院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院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院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院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通过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施行大部制,设立二级学院、书院双轨育人和管理体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院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学院党委研究,院长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二级学院(部)人员的聘任、管理与奖惩,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由学院任命。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部)工作由党政领导共同负责。二级学院院长是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部)党支部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二级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推荐科研项目,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院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和工会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咨询机构对学院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院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院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本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校友组织,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教育经费以洛阳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学费的收益为辅。
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办好校办产业创收和积极引入社会乃至国际投资、捐资、银行贷款等形式,努力增加学院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制度对学院资产进行管理,使校产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学院资产,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学校荣誉和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